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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27 19:35:30 股吧网页版
联域股份:深圳市联域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8


深圳市联域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联域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与及时,切实保护公司、股东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联域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或者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他权益变动主体,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破产事项等有关各方,为前述主体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对上市、信息披露、停牌、复牌、退市等事项承担相关义务的其他主体。

第三条 公司及上述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以及本制度的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或事项(以下简称“重大信息”、“重大事件”或者“重大事项”),并应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性责任。公司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发布的办法和通知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
完整、及时、公平,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或者对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六条 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其他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
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未公开的重大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七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严格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

第八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主要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九条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场所的网站和符合国务院证券
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场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十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其他公共媒体发布重大信息的时间
不得先于中国证监会的指定媒体,在中国证监会的指定媒体公告之前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其他方式透露、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关注公共传媒关于公司的报道,
以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及时了解真实情况,在规定期限内如实回复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就上述事项提出的问询,并按照《上市规则》及本制度的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就相关情况作出公告。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交易所,报送
文件应当符合交易所的要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公告义务。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配备信息披露所必要的通讯设备,包括设立专门的投资
者咨询电话等,加强与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沟通与交流。

第十四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上市规则》、本制度规
定的披露标准,或者《上市规则》及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交易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比照《上市规则》及本制度的规定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

第十五条 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年度报告、半年
度报告和季度报告属于定期报告,其他报告属于临时报告。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公司债券,应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披露有关发行和上市文件,包括招股意向书、配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上市公告书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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