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8
深圳市联域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远期结售汇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有效防范和控制外币汇率风险,加强对远期结售汇业务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孙公司,以下统称“子公司”)。各控股子公司可以依照本制度拟定适合自身制度执行,但与本制度冲突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三条 远期结售汇是指公司与金融机构(银行等)签订远期结售汇合约,约定将来办理结汇或售汇的外汇币种、金额、汇率和期限,在交割日外汇收入或支出发生时,按照远期结售汇合同约定的币种、金额、汇率向金融机构(银行等)办理结汇或售汇业务。
第四条 公司远期结售汇行为除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外,还应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远期结售汇业务操作原则
第五条 公司不进行单纯以盈利为目的的外汇交易,所有远期结售汇业务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为目的,不得进行投机和套利交易。
第六条 公司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具有远期结售汇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和个人进行交易。
第七条 公司进行远期结售汇交易必须基于公司真实交易产生的外币资产、外币收(付)款,远期结售汇合约的外币金额不得超过公司的外币资产、外币收
外币收(付)款时间相匹配。
第八条 公司必须以其自身名义或子公司名义设立远期结售汇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远期结售汇业务。
第九条 公司须使用自有资金进行远期结售汇的交易,需具有与远期结售汇业务保证金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远期结售汇交易,且严格按照审议批准的远期结售汇额度执行,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
第三章 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审批权限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是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决策机构,负责审批远期结售汇业务。
第十一条 财务负责人是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的日常管理人员,对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进行日常管理,并根据董事会的授权审批授权额度内的远期结售汇业务。
第十二条 公司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审批权限如下:
(一)单次或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金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的,须经董事会审批;
(二)单次或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金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的,须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批;
(三)单次或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的金额未达董事会审议标准时,由董事长审批。
第十三条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远期结售汇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远期结售汇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十四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远期结售汇交易执行情况,并
定期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四章 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内部操作流程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授权财务负责人负责远期结售汇业务的运作和管理,并负责签署相关协议及文件。
第十六条 相关责任部门及责任人:
(一)销售部门:是远期结售汇业务需求部门,负责提出下一年度外汇收款预测及交易计划。该业务部门负责人为责任人。
(二)财务部:是远期结售汇业务经办部门,负责远期结售汇业务方案制订、资金筹集、业务操作及日常联系与管理,并在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时,及时向董事长和总经理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同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该部门负责人为责任人。
(三)审计部:负责审查和监督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实际运作情况,包括资金使用情况、盈亏情况、会计核算情况、制度执行情况、信息披露情况等。该部门负责人为责任人。
(四)证券法律事务部:负责履行交易事项的董事会及股东会审批程序,并按规定实施信息披露。
第十七条 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交易的内部操作流程:
(一)财务部(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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