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8
深圳市联域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规范深圳市联域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决策行为,保障董事会决策合法化、科学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深圳市联域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应遵守《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的规定,履行其职责。
第二章 董事会的组成
第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3 名,职工代表董
事 1 名。非职工代表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职工代表董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董事会设董事长 1 人;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第四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五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还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第三章 专门委员会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具体如下: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为 3 名,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
中独立董事 2 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第十条 除审计委员会外,公司董事会设置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三个专门委员会,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至少包括 1 名独立董事,
由公司董事长担任召集人。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2 名,由独立董
事委员担任召集人。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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