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3
常州长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常州长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实现对公司财务收支和各项经营活动的有效监督,充分发挥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独立性、有效性,保护全体股东及利益相关者的权益,公司特设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本委员会),作为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的专门机构。
第二条 为确保本委员会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常州长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细则。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为本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专门人员或者机构承担本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本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应当给予配合。
第四条 本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五条 本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且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由其担任召集人。本委员会成员均须具有能够胜任本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商业经验。
第六条 本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负责召集和主持本委员会工作。
第七条 召集人和委员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由公司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八条 本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或独立董事职务,将自动失去委员资格。为使本委
员会的人员组成符合本细则的要求,董事会应根据本细则规定及时补足委员人数,补充委员的任职期限至该委员担任董事或独立董事的任期结束。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内部审计部门,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计委员会负责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本委员会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一条 本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为: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部门工作;
(三)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六)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相关法律法规中涉及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本委员会应当就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
第十三条 公司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须由本委员会形成审议意见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后,董事会方可审议相关议案。
第十四条 本委员会应当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十五条 本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应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第十六条 本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七条 本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应当听取一次内部审计部门的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并至少每年审阅一次内部审计部门出具的内部审计报告。
第十八条 本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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