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26
润贝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润贝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外汇衍生品交
易行为,加强对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管理,防范汇率和利率风险,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章程》及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品种具体包括:人民币或其他货币
的远期结售汇业务、外汇掉期业务、货币互换业务、利率互换业务以及外汇期权业务等或上述产品的组合。外汇衍生品的基础资产包括汇率、利率、货币、有价证券等;既可采取到期交割,也可采取差额结算。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
务。子公司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视同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适用本制度。未经公司同意,公司子公司不得操作该业务。
第四条 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有关规定,履行有关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业
务。
第二章 业务操作原则
第五条 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应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
原则,所有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均以正常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为目的,不得从事超出经营实际需要的复杂外汇衍生品交易,不得从事以投机为目的的外汇衍生品交易。
第六条 公司及各子公司进行外汇衍生品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
关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七条 公司进行外汇衍生产品交易,必须基于公司的外币收付款的谨慎预
测、对汇率变动的审慎判断、外币持有量的规模及资金周转等方面综合考虑,有效降低汇率变动对公司损益的影响。
第八条 公司需具有与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保证金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
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且严格按照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交易额度,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九条 公司必须以公司名义设立外汇衍生品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
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
第十条 公司应根据实际需要对本制度进行修订、完善,确保制度能够适应
实际运作和风险控制需要。
第三章 审批权限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是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业务的决策和审批
机构。公司从事外汇衍生品交易,需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后方可执行。
外汇衍生品交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1)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2)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3)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交易。
第十二条 董事会决定年度可开展外汇衍生品业务最高额度。公司因交易频
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一笔衍生品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衍生品交易额度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该额度可在有效期内循环使用,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十三条 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由公司财务部制定交易方案上报公司总经
理,由总经理根据董事会或股东会的授权审核具体交易方案,由财务部予以实施。
第四章 操作流程及管理职责
第十四条 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内部操作流程如下:
(一)采购及销售相关部门(业务需求部门)将与未来收付汇相关的基础业务信息和交易背景资料提供给财务部,并由财务部确认外汇衍生品交易额度范围。
(二)财务部根据额度范围,以防范汇率和利率波动风险为目的,根据利率的变动趋势以及各金融机构报价信息,提出开展或中止外汇衍生品交易的建议方案,制定交易方案,并报公司总经理审批,由总经理在公司董事会、股东会批准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额度内进行审核。
(三)财务部根据审批后的交易方案,将相关协议按照公司合同审批流程提交审核后,由总经理或其授权人签署相关合约,进行交易或相关操作。
(四)财务部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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