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26
润贝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润贝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
续聘、改聘)对公司进行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财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润贝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选聘(含续聘、改聘)执行年报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对财
务会计报告、内部控制等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等相关行为,需遵照本制度的规定。
第三条 公司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由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
事会审议,由股东会决定。公司不得在董事会审议、股东会决定前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公司不得在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前,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也不得干预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四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具有良
好的执业质量记录,并满足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主体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五)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
(六)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新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最近三年应未受到与证券期货业务相关的行政处罚;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五条 公司聘用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可由下列机构或人员
向公司董事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二)过半数独立董事或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
(三)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可以向董事会提交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审计委员会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承担如下职责:
(一)按照本制度的规定组织实施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工作;
(二)审查应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格;
(三)根据需要对拟聘会计师事务所调研;
(四)负责《审计业务约定书》履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五)处理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中的投诉事项;
(六)处理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公司可采取招标方式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委员会也可单独邀请
某个具备规定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参加选聘。采用招标方式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按照公司有关招投标管理制度初选出拟聘会计师事务所候选名单,报审计委员会审核。
第八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程序为:
(一)审计委员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及要求,并通知公司审计部开展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等工作;
(二)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资料报送审计部进行
初步审查、整理,形成书面报告后提交审计委员会;
(三)审计委员会对参加竞聘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资质审查;
(四)审计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拟定承担审计事项的会计师事务所并报董事会;
(五)董事会审核通过后报公司股东会批准,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
(六)根据股东会决议,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可以通过审阅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资料、查阅公
开信息或者向证券监管、财政、审计等部门及注册会计师协会查询等方式,调查有关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诚信情况,必要时应要求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现场陈述。
第十条 在调查基础上,审计委员会应对是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形成书
面审核意见。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的,应提交董事会审议;审计委员会认为相关会计师事务所不符合公司选聘要求的,应说明原因。审计委员会直接向董事会提案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向董事会提案时,同时提交上述调查资料和审核意见。审计委员会的审核意见应与董事会决议等资料一并归档保存。
第十一条 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的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方案进行审议。
董事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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