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02
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二○二五年九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 2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 3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标准 ...... 6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审核与流程 ...... 10
第五章 信息披露管理职责 ...... 12
第六章 信息保密管理 ...... 15
第七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 17
第八章 公司部门和下属公司的信息披露管理和报告制度 ...... 18
第九章 信息披露的暂缓与豁免 ...... 18
第十章 附则 ...... 20
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他相关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及《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信息,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
公司在证券交易所发行公司债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债务融资工具涉及信息披露的相关内部规范,由董事会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另行制定。
第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其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五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应遵循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原则,具体要求如下:
(一)真实,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者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客观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和不实陈述;
(二)准确,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使用明确、贴切的语言和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的文字,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夸大等性质的词句,不得有误导性陈述。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时,应当合理、谨慎、客观;
(三)完整,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内容完整、文件齐备,格式符合有关要求,不得有重大遗漏;
(四)及时,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披露重大信息。
(五)公平,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实行差别对待政策,不得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对于监管部门规定可以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向监管
部门申请暂缓、豁免披露,并根据审核意见予以执行。
第七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