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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明利: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9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9-02

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二○二五年九月

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2
第二章 人员构成......2
第三章 职责权限......3
第四章 会议的召开与通知......4
第五章 议事与表决程序...... 5
第六章 薪酬考核......6
第七章 附则......7

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及完善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公
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业绩考核与评价体系,制订科学、有效的薪酬管理制度,实施公司的人才开发与利用战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为“《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薪酬和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薪酬和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
构,主要负责制订和管理公司高级人力资源薪酬方案,评估高级管理人员业绩指标。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薪酬和考核委员会由三名公司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二名。
第五条 薪酬和考核委员会委员(包括主任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
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薪酬和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会选举一
名独立董事担任。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薪酬和考核委员会会议,当委员会主任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委员会主任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薪酬和考核委员会主任职责。

第七条 薪酬和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相同。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
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委员在任期届满前可向董事会提交书面的辞职申请。委员在失去资格或获准辞职后,由委员会根据本规则有关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薪酬和考核
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薪酬和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
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薪酬和考核委员会行使职权必须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
本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第十一条 薪酬和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所形成的决议或建议应提交董
事会审议决定。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决议或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以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二条 薪酬和考核委员会制定的高级管理人员工作岗位职责、业绩考核
体系与业绩考核标准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执行。

第十三条 薪酬和考核委员会制订的董事薪酬方案经董事会审议后报股东
会批准,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直接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十四条 薪酬和考核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所需
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五条 薪酬和考核委员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在每一个会计年度
结束后的四个月内,薪酬和考核委员会应至少召开一次定期会议。两名以上委员提议时,或薪酬和考核委员会主任认为必要时,可召开临时会议。委员会主任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临时会议。

第十六条 薪酬和考核委员会定期会议主要对高级管理人员上一年度的业
绩指标完成情况进行考评,并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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