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02
关于
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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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
法律意见书
信达励字(2025)第 127 号
致: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公司委托,担任公司 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出具《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书》。
释 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上下文另有解释或说明外,下列使用的简称分别代表如下全称或含义:
简称 全称或含义
德明利或公司 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 公司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激励计划(草案)》 《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草案)》
《考核管理办法》 《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 《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修订)》
《自律监管指南》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
理》
《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信达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信达律师 信达关于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股票期权激
励计划项目的经办律师
元 中国的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本法律意见书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书》
注:本法律意见书除特别说明外所有数值保留两位或四位小数,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系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第一节 律师声明事项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信达作出如下声明:
一、本法律意见书是信达律师依据出具日以前德明利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并根据中国现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任何中国司法管辖区域之外的事实和法律发表意见。
二、信达律师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验资、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信达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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