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02
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制度
二〇二五年九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 2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审查和批准 ...... 3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风险管理 ...... 7
第四章 责任和处罚 ...... 9
第五章 附则 ...... 10
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保护公司财产安全,降低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含对控股子公司等)提供保证、抵押或质押等形式的担保。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第三条 对外担保同时构成关联交易的,还应符合《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公司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审慎对待对外担保,严格控制对外担保可能产生的风险。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公司有权拒绝任何强令其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须根据《公司章程》和本制度规定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审议。
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通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七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对外担保,应视同公司行为,应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在按照权限由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再由子公司董事会(董事)、股东会(或股东)审议。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在其董事会(或董事)或股东
会(或股东)作出决议后,及时通知公司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报告期末尚未履行完毕和当期发生的对外担保情况、执行本制度情况进行专项说明。
第九条 对外担保的管理部门为公司财务部门,公司其他部门应积极予以协助。
第十条 财务部门在对外担保过程中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担保行为进行定期核查;
(二)审查申请担保单位提供的相关资料;
(三)对申请担保单位的资信状况和担保风险进行评估;
(四)妥善保管担保合同及被担保人的文件;
(五)公司对外提供担保之后,及时做好对被担保人的跟踪、监督工作;
(六)向董事会秘书报告对外担保的有关情况;
(七)办理与对外担保有关的其他事宜。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向董事会报告对外担保的相关情况并负责组织董事会或股东会的对外担保审批程序。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审查和批准
第十二条 公司确需对外提供担保的,由被担保企业向公司提出申请。申请提供担保的企业应具有良好的经营状况和相应的偿债能力。
第十三条 公司在决定提供担保前,应掌握被担保对象的资信状况。财务部门应要求担保申请人向公司提供以下资料:
(一)担保申请书;
(二)企业基本资料、经营情况分析报告;
(三)最近一年及一期审计报告和财务报表;
(四)主合同及与主合同相关的资料;
(六)本项担保的银行借款还款能力分析;
(七)不存在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八)反担保方案、反担保提供方具有实际承担能力的证明;
(九)公司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四条 财务部门应当审核申请担保企业是否符合以下要求并制作对外担保业务评估报告:
(一)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不存在需要终止的情形;
(二)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良好,并具有稳定的现金流量或者良好的发展前景;
(三)已提供过担保的,没有发生债权人要求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情形;
(四)拥有可抵押(质押)的资产,具有相应的反担保能力;
(五)提供的财务资料真实、完整、有效;
(六)公司能够对其采取风险防范措施;
(七)没有其他法律风险。
第十五条 财务部门应将对外担保业务评估报告提交财务负责人和公司总经理审核。
财务负责人和公司总经理审核同意后报董事会批准。
第十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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