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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明利: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2025年9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9-02

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二〇二五年九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 2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 2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 3
第四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免及工作细则 ...... 4
第五章 附则 ...... 5

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
公司”)的规范运作,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加强对董事会秘书工作的管理与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 1 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
会负责。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在聘请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还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
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考试,并取得深交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均应遵守本制度。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具有下列任职资格:

(一) 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从事秘书、管理及股权事务等工作 3 年以
上;

(二) 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个
人品质和职业道德,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能够忠诚地履行职责;
(三) 通过证券交易所组织的专业培训和资格考试,取得相关资格证书。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会秘书:

(一)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 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三) 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 深交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息 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 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 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及时 向深交所报告并办理公告;

(五)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深交所所有 问询;

(六)组织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本规则及相关规定的培 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和义务;

(七)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
则、深交所其他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作出或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地向深交所报告;

(八)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的管理事务等;

(九)《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四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免及工作细则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兼任董事会
秘书的,如果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三个月内或原任董事会秘书
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十条 公司应当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承诺在任
职期间以及在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的信息除外。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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