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02
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二〇二五年九月
目 录
第一章总则 ...... 2
第二章股东会的召集 ...... 3
第三章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 5
第四章股东会的召开 ...... 7
第五章股东会的审议与表决 ...... 9
第六章股东会决议 ...... 11
第七章附则 ...... 13
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明确股东会的职责权限,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对公司重大事项行使最高决策权。股东会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权限范围内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作出决议;
(七)修改《公司章程》 ;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提供担保事项;
(十)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四十八条规定的财务资助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四十九条规定的重大交易事项;
(十二)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如下关联交易:
1.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金额超过3,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含 5%)的关联交易(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保和资助等除外);
2.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因关联董事回避表决致使非关联董事不足三人的;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公司年度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决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3 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 20%的股票,该项授权在下一年度股东会召开日失效。除此之外,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另有规定外,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五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 1 次,应当于上
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章程》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会应当于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内召开。
第二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六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第七条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未做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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