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02
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二〇二五年九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 2
第二章 基本规定 ...... 2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 ...... 3
第四章 独立董事的产生和更换 ...... 6
第五章 独立董事的职权与职责 ...... 9
第六章 独立董事的工作条件 ...... 11
第七章 附 则 ...... 13
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或“本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基本规定
第二条 公司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
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公司董事会设三名独立董事,其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具备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或以上职称、博士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 5 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
独立董事应当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
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公正地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
际控制人等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五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时出席董事会会议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独立董事
专门会议,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运作情况,主动调查、获取作出决策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
第六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含本次拟任职本公司)
担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七条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责
的情形,相关独立董事立即停止履职并由公司按相应规定解除其职务,由此造成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国家有关法规要求的人数时,公司应按规定补足《公司章程》规定的独立董事人数。
相关独立董事应当被解除职务但仍未解除,参加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投票的,其投票无效。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其中独立董事应当在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中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
第九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本制度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管理、会计、财务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得被提名担任公司独立董事: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
(四)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因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
(五)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六)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七)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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