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02
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二〇二五年九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2
第二章 董事会的组成与职权 ......2
第三章 董事会的提案 ......4
第四章 董事会的会议通知 ......6
第五章 董事会的召开、表决、记录 ......7
第六章 附 则 ......12
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及股东会授予的职权。
第三条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董事会秘书或者证券事务代表负责保管董事会印章。
第四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每年应当至少在上下两个半年度各召开一次定期会议。
第二章 董事会的组成与职权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是公司的常设性决策机构,对股东会负责。董事会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权限范围内行使职权。董事会会议是董事会议事的主要形式。董事按规定参加董事会会议是履行董事职责的基本方式。
第六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董事长由公司董事担任,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在公司股东会的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董事会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八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董事会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文件;
(四)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
(五)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长在其职权范围(包括授权)内行使权力时,遇到对公司经营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当审慎决策,必要时应当提交董事会集体决策。对于授权事项的执行情况,董事长应当及时告知全体董事。
第九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的设立及组成由股东会决定,各专门委员会的工作细则由董事会负责制定,其成员更换由董事会以选举方式确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和独立董事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二条 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各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三章 董事会的提案
第十三条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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