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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21 19:08:09 股吧网页版
夏厦精密:累积投票实施细则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2


浙江夏厦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浙江夏厦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董事的选举,切实保证所有股东充分行使选择董事的权利,维护中小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夏厦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也可以分散行使。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但不包括职工代表董事。职工代表董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不适用于本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公司实行累积投票制的,董事会应在召开股东会通知中,表明该次董事的选举采用累积投票制。

第五条 股东会会议召集人必须制备适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的选票,该选票应当标明:会议名称、董事候选人姓名、股东姓名、代理人姓名、所持股份数、累积投票时的表决票数,选票不设“反对”项和“弃权”项,并在选票的显著位置就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计票方法作出明确的说明和解释。

第六条 公司股东会选举董事时,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
选举独立董事时,出席会议股东所拥有的表决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会应选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该部分表决权仅能投向该次股东会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选举非独立董事时,出席会议股东所拥有的表决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会应选非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该部分表决权仅能投向该次股东会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七条 每位投票人所投选的候选人数不能超过应选人数。

第八条 股东行使的表决权总数少于其拥有的全部表决权时,该股东投票有效,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表决权;股东行使的表决权总数多于其拥有的全部表决权时,按照以下情形区别处理:

(一)该股东的表决权只投向一位候选人的,按该股东所实际拥有的表决权计算;

(二)该股东的表决权分散投向多位候选人的,计票人员应向该股东指出,并要求其重新确认分配到每一位候选人身上的表决权数。如经计票人员指出后,该股东拒不重新确认,或者经重新确认分配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则该股东就该项议案所投的表决权视为放弃表决。

第九条 董事的当选原则:

(一)董事候选人以其得票总数由高往低排列,位次在本次应选董事人数之前(含本数)的董事候选人当选,但当选董事的得票总数应超过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一。

(二)如两位以上董事候选人的得票相同,且同时当选将导致董事人数超过该次股东会应选董事人数的,股东会应就该等得票数相同的董事候选人按照本细则的规定进行再次选举。如经二次选举仍无法形成最终结果的,则应在当次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三)如董事候选人的得票数未超过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一的,且因此导致当选董事人数少于应当选人数时,股东会应就缺额董事人数按照本细则的规定进行再次选举。如经二次选举仍无法形成最终结果的,则应在当次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四)如根据上述原则操作后,公司董事会人数少于相关规定要求的,则应继续选举直至董事会人数符合相关规定要求。

第十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
章程》执行。

第十一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订时亦同。

浙江夏厦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8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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