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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21 19:08:06 股吧网页版
夏厦精密: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2


浙江夏厦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浙江夏厦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资金管理,有效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资金的行为,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夏厦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

(一)经营性资金占用:指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

(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指代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垫付、承担工资与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成本和其他支出,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以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资金;代偿债务及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提供资金等。

第二章 防范的原则与措施

第三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发生经营性资金往来时,应当按照《公司章程》《浙江夏厦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以下简称“《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实施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相互提供劳务等生产经营环节产生的关联交易行为,发生关联交易行为后,应及时结算,不得形成非正常的经营性资金占用。

第四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得以下列任何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使用:

(一)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垫付、承担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使用有偿或无偿、直接或者间接拆借公司的资金;
(三)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四)委托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五)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六)代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偿还债务;

(七)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以其他方式向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提供资金;

(八)不及时催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归还公司承担对其的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务。

(九)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必须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和《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提供的任何担保,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七条 公司应当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实行人员、资产、财务分开,机构、业务独立,各自独立核算、独立承担责任和风险。

第八条 公司的人员应当独立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在控股股东不得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行政职务。

第九条 公司的资产应当独立完整、权属清晰,不被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或支配。

第十条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能够独立作出财务决策,具有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对控股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公司的财务、会计活动不受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干预。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及其他内部机构应当独立运作,不得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存在机构混同等影响公司独立经营的情形。公司内部机构与控股股东及其内部机构之间不得有上下级关系,确保公司具体运作不受控股股东及关联方的非法干预。

第十二条 公司业务应当独立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同业竞争,确保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控制的其他单位不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近的业务。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釆取有效措施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以垄断采购或者销售渠道等方式干预公司的经营,损害公司利益。关联交易应当具有商业实质,价格应当公允,原则上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者收费标准等交易条件。

第十四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得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

第十五条 公司在拟购买或参与竞买控股股东及关联方的项目或资产时,应当核查其是否存在占用公司资金、要求公司违法违规提供担保等情形。在上述违法违规情形未有效解决之前,公司不得向其购买有关项目或者资产。

第十六条 公司财务部应当严格按照公司财务会计制度、本制度和其他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防止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本公司资金的日常执行和控制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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