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2
浙江夏厦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夏厦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做好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保护公司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夏厦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司董事长为公司内幕信息管理主要责任人,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三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以任何媒介或形式对外报道、传送或发布任何涉及公司内幕信息的内容和资料,除非系履行法规规章要求义务或已经获得有效授权。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范围
第四条 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第五条 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三)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十四)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十五)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六)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十七)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及范围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人员,包括
1、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
际控制人及其控制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 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4、 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
人员;
5、 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
6、 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
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7、 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8、 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
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二)由于与第(一)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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