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04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关于
四川省自贡运输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之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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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五年九月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关于四川省自贡运输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之
法律意见书
国浩京证字[2025]第 0451 号
致:四川省自贡运输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四川省自贡运输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或“运机集团”)委托,担任运机集团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经办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监管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四川省自贡运输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运机集团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经办律师声明如下:
(一)本所经办律师依据我国现行有效的或者公司的行为、有关事实发生或存在时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并基于本所经办律师对该等规定的理解而发表法律意见。
(二)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
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公司本次激励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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