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05
四川省自贡运输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四川省自贡运输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的管理,保证公司及时、准确、完整获取信息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四川省自贡运输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或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报告义务人包括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各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公司派驻参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中重大事件的知情人以及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控股股东以及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各部门和控股子公司,并对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及其他因工作关系了解到公司重大事件的知情人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是公司重大信息的管理机构。
第六条 经董事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公司重大信息的管理及对外信息披露的日常工作,具体包括公司应披露的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七条 报告义务人(一般知情人除外)为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第一责任人,负有敦促本部门或单位内部信息收集、整理的义务以及向董事会办公室报告其职权范围内所知悉重大信息的义务。
公司各部门、公司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可指定熟悉相关业务和法规的人员担任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联络人,并报备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公司控股股东及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在出现本制度第三章规定的情形时,应在 2 个工作日内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报告。
第八条 公司董事、报告义务人以及因工作关系而接触到公司应披露信息的知情人,在该信息尚未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九条 报告义务人在职权范围内获悉以下重大信息,且尚未履行报告义务时,应在获悉第一时间内将信息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报告,包括(但不限于):
(一)经营活动重大事项
(1)经营政策或者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产品销售价格、材料采购价格和方式、政策或法律、法规、规章发生重大变化等);
(2)公司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
(3)订立重要合同,该合同可能对公司产生显著影响;
(4)公司获得大额补贴或税收优惠;
(5)发生重大经营性或者非经营性亏损或遭受重大损失;
(6)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7)发生重大设备、安全等事故,对经营或者环境产生重大后果;
(8)公司净利润或者主营业务利润发生重大变化;
(9)公司月度财务报告以及定期报告;
(二)一般交易重大事项
(1)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销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应包含在内);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4)债权或债务重组;
(5)租入或租出资产;
(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8)签订许可协议;
(9)赠与或受赠资产;
(10)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2)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重要交易。
一般交易报告的标准:上述第(3)项、第(10)项发生交易时,无论金额大小均需报告;其余事项发生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时应履行报告义务: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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