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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04 18:13:21 股吧网页版
运机集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5年8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05


四川省自贡运输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四川省自贡运输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进一步明确办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号——股份变动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四川省自贡运输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包括衍生品种)前,应知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 股份变动管理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八)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的;

(九)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就任时确认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度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为基数,计算其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制度第六条的规定。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情形在年内新增本公司股份的,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变化的,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做相应变更。

第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前述人员的配偶在下列期间不得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15 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起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四)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督促其配偶遵守前款规定,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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