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05
四川省自贡运输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四川省自贡运输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维护广大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以及《四川省自贡运输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质押或其他形式的担保。具体种类包括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和银行承兑汇票担保、开具保函担保等。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视同对外担保。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参股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
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担保的,公司应当在其履行审议程序后及时披露。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需要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的担保事项除外。子公司对公司提供的担保不适用前款规定。
子公司为本条第二款规定主体以外的其他主体提供担保的,视同公司提供担保,应按照本办法执行。
公司对担保事项实行统一管理。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公司及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不得相互提供担保。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五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采取反担保等必要的措施防范风险,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具备实际承担能力。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应当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
第六条 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该子公司的其他股东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该股东未能采取前述风险控制措施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披露主要原因,并在分析担保对象经营情况、偿债能力的基础上,充分说明该笔担保风险是否可控,是否损害公司利益等。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对象、决策权限及审议程序
第七条 被担保方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经营和财务方面正常,不存在比较大的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
(二)被担保方或第三方以其合法拥有的资产提供有效的反担保。
第八条 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及时对外披露。达到第十条所述标准的,还须提交股东会审议。未经上述审议程序进行对外担保的,公司将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分。
第九条 应由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会审批。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最近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法律、行政法规、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股东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会审议前款第(六)项担保事项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十条 公司向其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如每年发生数量众多、需要经常订立担保协议而难以就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的,公司可以对最近一期财务报表资产负债率为 70%以上和 70%以下的两类子公司分别预计未来十二个月的新增担保总额度,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前述担保事项实际发生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任一时点的担保余额不得超过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
第十一条 公司向其合营或者联营企业提供担保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如每年发生数量众多、需要经常订立担保协议而难以就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的,公司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拟提供担保的具体对象及其对应新增担保额度进行合理预计,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被担保人不是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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