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05
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四川省自贡运输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之间的经济行为,进一步规范公司与关联方的资金往来,保证公司与关联方之间订立的关联交易合同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四川自贡运输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适用本制度。除本条规定外,本制度所称的公司均指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
第三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公司关联方和关联交易的界定,遵从《股票上市规则》及《四川省自贡运输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规定。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所产生的对公司资金的占用。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为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成本和其他支出,代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关联方资金,向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为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及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提供情况下给关联方使用资金等情形。
第二章 资金往来事项
第五条 公司应规范并尽可能地减少关联交易,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与公司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不得占用公司资金。
第六条 公司任何部门或人员不得以下列方式将公司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一)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三)有偿或者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但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前述所称“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
(四)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五)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六)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公司要严格防止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行为,做好防止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长效机制的建设工作。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历史形成的资金占用问题,制定切实可行的解决措施。
第八条 公司须保持自身的独立性,须在资产、人员、财务、机构和业务等方面与关联方之间相互独立。
第九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积极做好关联方资金占用的日常防范和自查、整改工作,发现关联方资金占用的,应当第一时间向公司财务负责人和董事长报告。
第十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对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进行定期专项核查或不定期抽查,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做出书面报告,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财务部门应做好配合工作。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会按照权限和职责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方的关联交易事项。超过董事会审批权限的关联交易,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二条 公司发生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损害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利益情形时,公司董事会应采取有效措施要求关联方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关联方拒不纠正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和公告,并可对关联方提起法律诉讼,以保护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违反前述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建立对控股股东所持有公司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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