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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04 18:13:20 股吧网页版
运机集团: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8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05


四川省自贡运输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四川省自贡运输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四川省自贡运输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除另有规定外,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或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重大事项”或“重大事件”),包括下列信息:

(一)与公司业绩、利润分配等事项有关的信息,如财务业绩、盈利预测、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

(二)与公司收购兼并、资产重组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三)与公司股票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四)与公司经营事项有关的信息,如开发新产品、新发明,订立未来重大经营计划,获得专利、政府部门批准,签署重大合同;

(五)与公司重大诉讼或者仲裁事项有关的信息;

(六)应当披露的交易和关联交易事项有关的信息;

(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其他相关规定规定的其他应披露事项的相关信息。

上述第四项“重大合同”,是指公司日常交易合同绝对金额超过 3 亿元。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为前述主体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对上市、信息披露、停牌、复牌、退市等事项承担相关信息披露义务的其他主体。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的控股子公司。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对象包括但不限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各部门、下属分公司或分支机构以及各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
(五)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的股东;

(六)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和潜在关联人);

(七)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人员。

第五条 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交所的相关规则确定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遵守本制度,并接受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监管。

第二章 公司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六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性责任。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其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第七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八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和明确、贴切的语言和文字,保证其内容简洁明了、逻辑清晰、语言浅白、易于理解,不得有误导性陈述。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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