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05
四川省自贡运输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捐赠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四川省自贡运输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捐赠管理制度体系,进一步规范对外捐赠行为,更好地履行公司社会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四川省自贡运输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捐赠”,是指公司(包括分公司)及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子公司”)以公司或子公司名义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赠予合法的受赠人,用于与生产经营活动没有直接关系的公益事业的行为。
第二章 对外捐赠原则
第三条 对外捐赠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合规。对外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不得违背社会公德及公序良俗,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
(二)自愿无偿。对于强行摊派或者变相摊派应当依法拒绝;对外捐赠后,不得要求受赠方在融资、市场准入、行政许可、占有其他资源等方面创造便利条件,从而导致市场不公平竞争;不得以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活动。
(三)权责清晰。用于对外捐赠的资产应为权属清晰、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包括现金资产和实物资产等,不具有处分权的财产或不合格产品不得用于对外捐赠;公司领导人员和职工应当依法依规行使审批职权,不得越权审批,不得将公司及子公司拥有的资产以个人名义对外捐赠,公司及子公司对外捐赠有权要求受赠人落实自己正当的捐赠意愿。
(四)量力而行。根据公司经营规模、盈利能力、负债水平和现金流等情况,
合理确定对外捐赠规模,不得影响自身正常经营活动,也不得借此谋求与个人及公司身份不符的荣誉地位。已经发生亏损或者由于对外捐赠将导致亏损或者影响公司及子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除特殊情况以外,一般不得对外捐赠。
(五)诚实守信。公司按照相关规章制度审议决定并已经向社会公众或者受赠对象承诺的捐赠,必须诚实履行,严禁虚假许诺行为。
第三章 对外捐赠的受益人
第四条 对外捐赠的直接及最终受益人应当为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事业单位、社会弱势群体或者需要捐助的个人等。其中,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依法成立的,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公益性非营利事业单位是指依法成立的,从事公益事业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教育机构、科学研究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社会公共文化机构、社会公共体育机构和社会福利机构等。
第五条 对公司内部职工、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股权、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具有控制与被控制关系或直接利益关系的单位或个人,公司不得给予捐赠。
第六条 原则上只对非营利性机构实施对外捐赠,不对营利性机构捐赠,遇重大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除外。
第四章 对外捐赠的类型与捐赠资产
第七条 公司对外捐赠类型主要包括:
(一)公益性捐赠,即向科教文体卫事业和环境保护、节能减排等社会公益事业的公益性捐赠;
(二)救济性捐赠,即向受灾地区、定点扶贫、定点援助地区或其他困难的社会弱势群体的救济性捐赠;
(三)其他捐赠,即除上述捐赠以外,公司出于弘扬人道主义目的或促进社会发展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福利事业的捐赠。
第八条 对外捐赠资产主要包括:现金捐赠和实物捐赠。实物捐赠要确保
物进行捐赠的,应比质比价采购。达到国家强制招标标准的应组织招标采购。
第九条 除特殊情况外,下列资产不得用于捐赠:
(一)科研、生产、经营使用的主要固定资产;
(二)土地资产、无形资产;
(三)持有的股权和债权、国家特准储备物资、国家财政拨款、受托代管财产、已设置担保物权的财产;
(四)权属关系不清的财产;
(五)变质、残损、过期报废的商品物资;
(六)不合格产品;
(七)涉密设备物品;
(八)不适宜对外捐赠的其他资产。
第五章 对外捐赠的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十条 公司行政管理部门为对外捐赠归口管理部门,在公司经理层的领导下,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负责指导、管理和协调公司对外捐赠工作;
(二)负责研究提出年度对外捐赠工作计划,编制年度对外捐赠预算;
(三)办理公司对外捐赠具体事项,按照相关要求,负责对外捐赠情况的内外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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