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0
陕西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陕西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投资业务管理,规范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陕西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范围为公司及各级全资、控股子公司
(以下简称子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将现金、股权、经评
估的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作价出资,对外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具体形式:
(一)独资或与其他主体合资新设企业;
(二)部分或全部收购其他境内、外与公司业务关联的企业股份;
(三)对现有或新增投资企业的增资扩股;
(四)投资具体项目。
第四条 公司对外投资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等;
(二)符合《公司章程》及公司战略规划;
(三)投资规模与公司资产规模、资产负债水平和财务承受能力等相适应;
(四)有利于提高投资收益,维护股东权益;
(五)坚持审慎原则,做好投资必要性分析、可行性分析以及风险提示和防控措施等,合理配置公司各类资源,严格执行投资相关制度,依法依规科学履行投资决策程序。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管理机构
第五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为公司对外投
资的决策机构,各自在其审批权限范围内对对外投资做出决策。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对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公司对子公司的对外投资活动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并对其对外投资拥有最终决策权。
第六条 证券管理部是公司对外投资归口管理部门,其主要
职责包括:
(一)起草、修订、完善公司对外投资相关制度;
(二)牵头编制公司年度对外投资计划并提请相关决策会议审议;
(三)组织开展公司对外投资的信息收集和筛选、前期调研、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财务测算、实地考察、商务谈判等工作;
(四)组织编制对外投资相关方案并提请决策会议审议;
(五)组织第三方中介机构对公司投资标的进行尽职调查、财务审计、资产评估等工作;
(六)对子公司的对外投资活动进行指导、监督等;
(七)其他对外投资相关事宜。
第七条 子公司的对外投资项目由其自行负责(包括组织开
展对外投资的信息收集和筛选、前期调研、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财务测算、实地考察、商务谈判,以及组织第三方中介机构对公司投资项目进行尽职调查、财务审计、资产评估等工作),并在决策前按照本制度要求提交至公司审批。
第八条 其他职能部门及子公司负责公司的对外投资业务
协同,为对外投资活动提供必要的支撑和配合。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九条 属于企业“三重一大”事项的对外投资项目,在提
请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决策审批前,须经公司党委会前置研究讨论。
第十条 对外投资审批权限:
(一)公司对外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并及时披露该等对外投资事项:
1.对外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2.对外投资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该投资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3.对外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4.对外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5.对外投资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6.对外投资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按投资事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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