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0
陕西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陕西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秘书的工作和行为,促进公司董事会秘书依法、充分履行职责,提高工作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陕西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承担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所要求的义务,享有相应的工作职权。
公司设证券管理部,作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的日常工作机构,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
(二)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
(三)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四)取得交易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 《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 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期限尚未届满;
(四) 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五) 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六) 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任免程序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续聘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规定,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第六条 公司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公司还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
的责任。证券事务代表的任职资格参考本细则第二章执行。
第七条 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并按照相关要求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资料。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第八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有充分的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董事会秘书可以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相关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出现本细则第四条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的任一情形;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公告,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的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董事会秘书空缺时间超过三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代行后六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四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有关规定,承担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相应的法律责任,对公司负有忠实和勤勉义务。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主要职责:
(一) 组织开展公司治理研究,协助董事长拟订有关重大
方案、制订或者修订董事会运行的规章制度;
(二) 组织落实公司治理有关制度,管理相关事务;
(三) 履行股东会工作有关职责,组织做好股东会运作制
度建设、会议筹备、议案准备、资料管理、决议执行跟踪、与股东沟通等工作;
(四) 负责协调公司重大经营管理事项由不同治理主体审
议、决策的相关工作;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准备议案和相关材料并对其……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