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0
陕西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陕西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总经理的工作和行为,确保公司经理层有效履行管理职能并高效运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陕西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经理层,在董事会的领导下,执行董事会决
议,并负责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经理层实行总经理负责制。经理层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协助总经理工作,并可根据总经理的委托行使职权,对总经理负责。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总经济师、总工程师及总法律顾问兼首席合规官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总经理的任职资格及任免程序
第三条 公司设总经理 1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总经济师、总工程师,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四条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违反前款规定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聘任无效。
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第五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担任除董
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第六条《公司章程》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以及被证券监管机构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
除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离职管理制度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七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 3 年,任期届满经过聘任可以连任。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总经理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会指定 1 名经理层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其职责。
董事可兼任总经理或经理层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章 总经理的职权与义务
第八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拟订公司发展战略和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拟订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并组织实施,根据董事会授权决定一定金额内的投资项目,批准经常性项目费用和长期投资阶段性费用的支出;
(四)拟订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拟订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拟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七)拟订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申请破产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以及子公司、分公司的设立或者撤销方案;
(九)拟订公司内部的改革、重组方案;
(十)拟订公司章程草案和公司章程修正案;
(十一)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公司的具体规章制度;
(十三)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总经济师、总工程师等经理层高级管理人员;
(十四)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十五)拟订内部监督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拟订公司建立风险管理体系、内部控制体系、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体系和合规管理体系的方案,经董事会批准后组织实施;
(十六)拟订公司的担保方案;
(十七)拟订公司融资方案、资产处置方案以及对外捐赠或者赞助方案;
(十八)拟订公司收入分配方案、年金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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