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0
陕西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陕西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确保董事会对管理层的有效监管,维护审计的独立性,保护全体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陕西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陕西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按照相应法律法规设
立的专门工作机构,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主要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审计委员会及本细则中涉及的公
司有关人员和部门。
第二章 委员会组成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由 3 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
的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2 名。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
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委员。
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当为独立董事且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
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其中,会计专业人士应当具备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或以上职称、博士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五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
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
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负责召集、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全体委员过半数推举产生。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同届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
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审计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间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时,其委员资格自动丧失,董事会应当根据本细则第四条至第七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审计委员会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委员在任期内辞职导致审计委员会委员低于本细则规定人数的,或者欠缺会
计专业人士的,在新任审计委员会委员就职前,原审计委员会委员仍应继续履行职责,有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向董事会
提出辞职,辞职报告中应当就辞职原因以及需要公司董事会予以关注的事项进行必要说明。
第十条 经董事长提议并经董事会讨论通过,可对审计
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进行调整。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公司证券管理部为审计委员会提供综合服务,负责协调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档案保管等日常工作。
公司内控审计部作为审计委员会下设的工作组,为审计委员会提供专业支持,负责审计委员会的会议材料准备和公司内控制度执行情况反馈等日常工作。内控审计部在审计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第三章 委员会职责与权限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
监督、评估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包括:
1.检查公司的财务;
2.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
3.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5.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6.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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