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0
陕西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陕西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公司董事和公司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公司董事会的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陕西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在《公司法》
《公司章程》和股东会赋予的职权范围内行使决策权。
第二章 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组成
第三条 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 1 人,副董事长
1 人。其中:职工代表董事 1 名,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非职工代表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独立董事不少于董事总数的三分之一,外部董事人数应当超过董事会全体成员的半数。
第四条 董事原则上每届任期不超过 3 年,任期届满考核合
格的,经选举可以连任。外部董事在同一企业连续任职一般不超过两届。
第五条 董事会设战略、提名、审计、薪酬与考核四个专门
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是董事会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各专门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其中:
(一)战略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由 5 名董事组成,外部董事不少于战略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二分之一。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 名,由董事长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二)提名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进行选择、审查以及对该等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提出质询和建议,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包括 2 名独立董事。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三)审计委员会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审计委员会成员为 3 名,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 2 名。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主任委员(召集人),由全体委员过半数推举产生,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董事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四)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要负责制订和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制订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
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由 3 名董事组成,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包括 2 名独立董事。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由全体委员过半数推举产生,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三章 董事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董事在公司任职期间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履行董事职责所需的国资监管政策和股东要求;
(二)获得履行董事职责所需的公司信息;
(三)出席董事会和所任职专门委员会会议并对表决事项行使表决权;
(四)提出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缓开董事会会议和暂缓对所议事项进行表决的建议,对董事会和所任职专门委员会审议的议案材料提出补充或者修改完善的要求;
(五)根据董事会或者董事长的委托,检查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
(六)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开展工作调研,向公司有关人员了解情况;
(七)按照有关规定领取报酬、工作补贴;
(八)按照有关规定在履行董事职务时享有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保障;
(九)必要时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股东会反映和征询有关
情况和意见;
(十)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一)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遵守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规定,不得违反股东会对董事忠实和勤勉尽责的规定和要求,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不得擅自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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