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未按环评要求配套建设污染防治设施即投产,陕西能源(SZ001286)控股公司被罚50万元;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立华股份(SZ300761)控股公司被罚21万元
2025年6月第三周,哪些上市公司的环境保护与信披责任亮起了红灯?且看A股绿色周报第204期。
每日经济新闻联合环保领域知名NGO公众环境研究中心(IPE),自2020年9月起,基于31个省份、337个地级市政府发布的环境质量、环境排放和污染源监管记录等权威数据来源,每周收集剖析中国数千家上市公司及其旗下数万家公司(包括分公司、参股公司和控股公司)的环境信息数据,发布“A股绿色周报”,旨在借助环境数据库及专业解析、传播能力,让资本市场的上市公司经营活动中的环境信息更加阳光透明。
根据6月第三周收集到的数据,《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发现,共有8家上市公司在近期暴露了环境风险。
一周绿鉴:未按要求建设防污设施,陕西能源控股公司被罚
在企业管理能力、财务状况、行业竞争等因素之外,环境风险日渐成为上市公司重要的经营风险之一。环境风险关乎企业发展,也关乎企业形象。
环境风险榜涉及上市公司分布情况(6月第二周)

本期数据显示,生态环境领域违法违规等风险信息共关联到8家上市公司。其中,2家属于国资控制的企业。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梳理发现,8家上市公司背后有63.31万户的股东,投资标的登上环境风险榜,可能使他们面临投资风险。
值得注意的是,本期收录的数据显示,陕西能源控股公司陕西能源冯家塔矿业运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冯家塔矿业)被罚。
信用中国收录文号为“陕K府谷环罚﹝2025﹞40号”的处罚书显示,冯家塔矿业未按照环评要求配套建设污染防治设施,改扩建项目(800万吨/年)主体工程已投入生产。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冯家塔矿业被榆林市生态环境局罚款50万元。
6月18日,《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通过陕西能源公开电子信箱发送采访函。6月19日,记者致电陕西能源,接线人员表示,将告知相关负责部门查收采访函并尽快回复。但截至发稿时,记者未获进一步回应。
此外,信用中国收录的文号为“常环经开行罚﹝2025﹞18号”的处罚书显示,立华股份(SZ300761)旗下子公司常州市年华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年华牧业)因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被常州市生态环境局罚款21万元。
6月18日,《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通过立华股份公开电子信箱发送采访函。6月19日,记者致电立华股份,接线人员表示,目前正在与年华牧业对接该处罚详情,了解后再回复。截至发稿时,记者未获进一步回应。
环保处罚:控股公司因项目未重新验收被罚,华菱精工回应“正在积极整改”
本期收录数据显示,华菱精工控股公司溧阳市华菱精工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溧阳华菱)6月被常州市溧阳生态环境局罚款38.4万元。
信用中国收录文号为“常环溧行罚﹝2025﹞16号”的处罚书显示,溧阳华菱因电梯钢丝绳项目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化,未重新办理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手续,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被常州市溧阳生态环境局罚款38.4万元。
6月18日,《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通过华菱精工公开电子信箱发送采访函。6月20日,华菱精工电话回复记者表示,溧阳华菱未收到相关部门要求进行公开信息披露,相关部门已将该处罚在信用中国公示。华菱精工将在定期报告中进行信息披露。目前,溧阳华菱正在积极整改。
除此之外,滁州市生态环境局官网发布文号为“皖滁环(凤)罚﹝2025﹞32号”的处罚书显示,2025年4月30日上午,滁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德力股份(SZ002571)现场检查,现场调阅德力股份一般固废处置合同及台账,发现德力股份2023年1月3日至2023年6月21日产生的除尘灰交由蚌埠昊美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蚌埠昊美)处置,德力股份未对除尘灰的去向进行跟踪,也未对蚌埠昊美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九项,德力股份被滁州市生态环境局罚款19万元。
6月18日,《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通过德力股份公开电子信箱发送采访函。6月19日,记者致电德力股份,接线人员表示,该处罚没有达到临时信息披露标准。针对该处罚,接线人员解释称,德力股份选择了具有主体资格的蚌埠昊美,但蚌埠昊美没有按照合法流程进行处置固废。德力股份在该处罚中属于连带主体。在环境信息披露方面,德力股份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准则进行披露。
近年来,随着ESG(环境、社会责任及管治)投资理念逐步升温,投资者越来越注重企业的可持续发展能力。上市公司财务投资和战略投资的环境责任也应受到重视,因此直接或间接参股企业环境数据被纳入A股绿色报告项目数据库。
需要说明的是,环境信息数据的公开均有赖于环境监管信息公开水平的不断提升。从2008年《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到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章专章确立“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信息公开从制度建设上得到保障。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完善公众参与程序,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提供便利。
公众环境研究中心(IPE)及自然资源保护协会(NRDC)编写的《2018—2019年度120城市污染源监管信息公开指数(PITI)报告》也指出,环境信息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逐渐成为政府和社会公认的原则。
如对本项目环境数据存在疑问,或需就榜单涉及环境问题进行沟通反馈,请联系蔚蓝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