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08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豪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可转换公司债券提前赎回的
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证字[2023]AN047-12 号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Grandway Law Offi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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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豪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可转换公司债券提前赎回的
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证字[2023]AN047-12 号
致:深圳市豪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委托担任发行人可转债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对可转债提前赎回事宜(以下简称“本次赎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在关于本次发行的《律师工作报告》中的声明事项亦适用于本法律意见书;如无特别说明,本法律意见书中有关用语和简称的含义与《律师工作报告》中相同用语和简称的含义一致。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本次赎回的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可转债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可转债发行及上市情况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2023 年 3 月 27 日,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符合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
券预案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2023 年 4 月 18 日,发行人 2022 年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了前述议案。
2023 年 7 月 21 日,深交所上市审核委员会召开 2023 年第 56 次审议会议,
确认发行人符合可转债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
2023 年 8 月 31 日,中国证监会作出“证监许可〔2023〕1997 号”《关于同
意深圳市豪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批复同意发行人发行可转债的注册申请,自同意注册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
(二)可转债的发行和上市
2023 年 12 月 28 日,发行人发布《深圳市豪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
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结果公告》,本次发行可转债规模为110,000 万元,每张面值 100 元,共计 11,000,000 张,按面值发行。
2024 年 1 月 9 日,发行人发布《深圳市豪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
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发行人发行的可转债于 2024 年 1 月 11 日
起在深交所挂牌交易,债券简称“豪鹏转债”,债券代码“127101”,存续期限为
2023 年 12 月 22 日至 2029 年 12 月 21 日,转股期为 2024 年 6 月 28 日至 2029
年 12 月 21 日。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已依法完成可转债发行上市。
二、本次赎回的条件
(一)“豪鹏转债”的赎回条件
根据《募集说明书》,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有条件赎回条款”如下: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内,如果公司股票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130%(含 130%,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或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未转股余额不足人民币 3,000 万元时,公司有权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换公司债券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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