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8
芜湖三联锻造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芜湖三联锻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运作
水平,提高公司年度报告(以下简称“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增强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明确相关主体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25)》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芜湖三联锻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芜湖三联锻造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其他年度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或出现被证券监管部门认定为重大差错的其他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一)年度财务报告违反《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存在重大会计差错,足以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对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做出正确判断的;
(二)财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解释规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有关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的要求,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三)其他年报信息披露不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的有关规定,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四)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五)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年报中的实际数据和指标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六)中国证监会、深交所认定的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七)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相关的其他人员在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规章制度,未勤勉尽责或者不履行职责,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四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实施责任追究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原则;
(二)有责必问、有错必究原则;
(三)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
(四)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原则。
第二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标准
及处理程序
第五条 年度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的具体认定标准:
(一)涉及资产、负债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二)涉及净资产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总额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三)涉及收入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收入总额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四)涉及净利润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总额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五)会计差错金额直接影响盈亏性质;
(六)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了更正,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但因会计政策调整导致的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追溯调整以及因相关会计法规规定不明而导致理解出现明显分歧的除外;
(七)证券监管部门责令公司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存在的差错进行改正。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金额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六条 财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定标
准:
(一)违反《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的要求,遗漏重要附注内容的;
(二)会计报表附注中的财务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对年度报告使用人阅读和理解会计报表附注造成重大偏差或重大误导的情形;
(三)会计报表附注中的财务信息存在数据、勾稽关系、结构、分类等重大差错的,重大差错认定标准参照本制度第五条执行。
第七条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定标准:
(一)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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