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8
芜湖三联锻造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芜湖三联锻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避免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以及《芜湖三联锻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
(一)经营性资金占用:指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相互提供劳务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
(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1. 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
2.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以有偿或无偿的方式,直接或间接地拆借资金;
3.代偿债务及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使用的资金;
4.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等。
第二章 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的资金占用
第三条 公司应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通过各种方式直接或间接占用公司的资金、资产和资源。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得利用关联交易、资产重组、垫付费用、对外投资、担保、利润分配和其他方式直接或者间接侵占公司资金、资产和资源,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与公司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应当严格限制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应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规
定,实施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相互提供劳务等生产经营环节产生的关联交易行为。
关联交易发生后,应及时结算,不得形成非正常的经营性资金占用。
第五条 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要求公司为其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第六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使用:
(一)为公司关联人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代公司关联人偿还债务;
(三)有偿或者无偿、直接或者间接拆借资金给公司控股股东及关联人使用,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前述所称“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
(四)公司通过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公司关联人提供委托贷款;
(五)公司委托公司关联人进行投资活动;
(六)公司为公司关联人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七)公司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向公司关联人提供资金;
(八)不及时偿还公司承担对公司关联人的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务;
(九)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七条 公司严格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行为。公司财务部、内部审计部门应分别定期检查公司总部及下属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情况,杜绝控股股东及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的发生。
第八条 公司暂时闲置资产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使用时,必须根据公平合理原则,履行审批程序,签订使用协议,收取合理的使用费用。
第九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定期编制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汇总表、关联交易情况汇总表,杜绝“期间占用、期末归还”现象的发生。
第十条 公司财务部应当认真核算、统计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的资金往来事项,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定期对公司关联交易及关联人资金往来、资金占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
第十一条 注册会计师在为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工作中,应当根据上述规定事项,对公司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人占用资金的情况出具专项说明,公司应当就专项说明作出公告。
第十二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因正常的关联交易行为而需要发生的资金往来,应当首先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的《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
第十三条 公司与公司关联人发生关联交易需要进行支付时,公司财务部除要将有关协议、合同等文件作为支付依据外,还应当审查构成支付依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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