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8
芜湖三联锻造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
芜湖三联锻造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芜湖三联锻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提高公司业务发展水平与能力,规范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芜湖三联锻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过半数选举产生。
选举委员的提案获得通过后,新任委员在董事会会议结束后立即就任。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董事长担任;主任委员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战略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战略委员会会议,当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委员会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战略委员会召集人职责。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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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至第五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董事会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作为战略委员会委员的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和本规则的规定履行职务。
第七条 公司证券投资部应协助战略委员会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评估,并对检查、评估结果提出书面意见;
(六)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证券投资部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公司附属企业、子公司、分支机构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由证券投资部、总经办进行初审,并上报战略委员会;
(三)公司有关部门或者公司附属企业、子公司、分支机构对外进行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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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章程及可行性报告等洽谈并上报证券投资部或总经办;
(四)由证券投资部、总经办进行评审,并向战略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第十一条 证券投资部、总经办进行初审可以由专门工作人员负责,也可以由战略委员会主任委员指定一名委员会委员负责。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证券投资部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证券投资部。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按需召开。战略委员会召开会议的,应当提前 3
日通知全体委员,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可以不受前述通知时限的限制。两名及以上委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前述通知期限可以豁免。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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