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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27 21:51:11 股吧网页版
三联锻造: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2025年8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8


芜湖三联锻造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保证信息披露的规范性,增强芜湖三联锻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营决策的透明度,保护股东利益,依照《芜湖三联锻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并参照《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1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负责。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规定,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下设证券投资部,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受董事会秘书领导并对其负责。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诚信、忠实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无违法犯罪记录;

(二)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有相应的财务、法律、金融、企业管理等专业知识;

(三)从事经济、金融、管理、股权事务等工作 3 年以上;

(四)取得证券交易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有《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四)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五)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 3 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六)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拟聘任董事会秘书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拟聘任该人士的原因以及是否存在影响公司规范运作的情形,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准备和提交主管部门要求的各类文件,组织完成主管部门布置的任务;

(二)协助公司董事会加强公司治理机制建设,包括:

1. 组织筹备并列席公司董事会会议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包括:

(1)准备和提交董事会和股东会的报告和文件;

(2)促使董事会依法行使职权,在董事会拟作出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国家有关规范性文件规定做出决议时,及时提出异议,如董事会坚持做出上述决议,应当把情况记载在会议纪要上,并将该会议纪要马上提交公司全体董事;

(3)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保证其准确性;

(4)保管董事名册、大股东及董事持股资料和董事会印章,保管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的会议文件和记录;

2. 建立健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3. 积极推动公司避免同业竞争,减少并规范关联交易事项;

4. 积极推动公司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

5. 积极推动公司承担社会责任。

(三)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四)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五)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六)关注有关公司的传闻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等有关主体及时回复证券交易所有关问询;

(七)组织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上市规则》及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和义务;
(八)督促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证券法律法规、《上市规则》、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地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九)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的管理事务等;

(十)协助董事会依法行使职权;在董事会拟作出的决议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或者《公司章程》及本工作制度时,应当提醒与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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