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8
芜湖三联锻造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和完善芜湖三联锻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治理结构,规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关于全面推进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的意见》《芜湖三联锻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上市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体现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决策造成的误导,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一)透露或通过符合条件媒体以外的方式发布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二)发布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作出夸大性宣传、误导性提示;
(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产品价格作出预期或者承诺;
(四)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的行为;
(五)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其他相关规定及本制度的规定,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以任何方式发布或者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五条 本制度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行为指南。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
的精神和要求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高度重视、积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与目的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促进投资者了解、认同、
接受和支持公司的发展战略和经营理念,以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
(二)建立一个稳定、优质的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
为公司创造良好的资本市场融资环境,获得市场的长期支持;
(三)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提高公司管理透明度,改善公司治
理结构;
(四)形成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和公司价值观。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和内容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一)投资者(包括在册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行业分析师、研究员、基金经理及其任职机构等;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和其他相关媒介;
(四)证券监管部门及相关政府机构等;
(五)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
第九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内容: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
(一)分析研究:对监管部门的政策、法规进行分析研究;学习、研究公司发展战略;密切跟踪行业最新发展情况、股价行情和资本市场动态,收集与本行业相关的信息,为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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