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8
芜湖三联锻造股份有限公司
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芜湖三联锻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的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依据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芜湖三联锻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公司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分公司以及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公司对外报送信息涉及的外部单位或个人。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是指对公司涉及经营、财务、投资或者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财务数据以及正在策划、编制、审批和披露期间的重大事项。
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或者网站上正式公开。
第二章 外部信息的报送和使用
第四条 公司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外报送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公司各部门及相关人员应按本制度规定履行对外报送信息的审核管理程序。
第五条 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的报送要求,公司相关部门应拒绝报送。在公司公开披露定期报告前,不得向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报送统计报表等资料。
第六条 公司相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外报送信息的,应书面通知证券投资部,由董事会秘书批准后方可对外报送。向特定外部使用人报送定期财务报表和重大事项相关信息的,原则上报送时间不得早于公司相关公告的披露时间。
第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当遵守信息披露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有关制度的要求,对公司定期报告、临时公告及重大事项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程序。
第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编制以及公司重大事项筹划、洽谈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相关重大事项正式公开披露前,不得以任何形式、通过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披露或泄漏相关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新闻采访及发布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方式。
第九条 公司依据统计、税收征管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向政府有关部门或其他外部单位提前报送统计报表资料的,公司应当提示报送的外部单位及相关人员认真履行保密义务和禁止内幕交易的义务,公司应将报送的相关外部单位及个人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
第十条 公司在进行商务谈判、项目申报、银行贷款、项目咨询等事项时,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向对方提供公司未公开的重大信息,公司应要求对方签署保密承诺函,保证不对外披露或泄漏有关信息,并承诺在有关信息公告日前不买卖公司证券,并应将外部单位和相关人员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在案备查。
第十一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应当报送的,需要将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在案备查。
第十二条 公司应将报送的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作为内幕信息,并发放《保密提示函》,书面提示报送的外部单位及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和违反保密规定所应承担的责任。
第十三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规划、发起涉及公司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
受公司委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第十四条 政府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行政部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政府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
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政府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政府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五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泄露依据法律法规报送的公司未公开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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