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8
芜湖三联锻造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子公司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芜湖三联锻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母公司”)之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的监督管理,指导子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促进子公司规范运作,降低子公司经营风险,优化公司的资源配置,维护公司和全体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芜湖三联锻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控股子公司是指公司投资控股或实质控股的公司,包括:
(一)母公司独资设立的全资子公司;
(二)母公司与其他单位或自然人共同出资设立的,母公司持有其50%以上的股权,或者母公司持股比例虽不足50%但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或者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
第三条 母公司加强对子公司的管理,旨在建立有效的控制机制,对子公司的组织、资源、资产、投资等运作进行风险控制,提高母公司整体运作效率和抗风险能力。
第四条 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是平等的法人关系。母公司以其持有的股权,依法对子公司享有资产收益,重大决策,选择管理者,股份处置等股东权利。
第五条 子公司在母公司总体方针目标框架下,独立经营和自主管理,合法有效的运作企业法人财产,以其法人财产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对母公司和其他出资者投入的资本承担保值增值的责任。
第六条 母公司总经理代表母公司对子公司行使股东权利。包括:
(一)董事候选人、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董事长候选人的提名权;
(二)股东会审议事项的决定权。
总经理行使上述职权时应获得董事长的书面授权。
第七条 子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依照子公司章程产生,但上述人员的提名应征得母公司总经理的同意。
第八条 子公司应遵循本制度的规定,子公司同时控股其他公司的,应参照本制度的要求逐层建立对其子公司的管理办法,并接受母公司的监督。
第二章 人力资源管理
第九条 母公司享有按出资比例或股东协议向子公司委派或推荐董事(含执行董事,下同)、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权利。上述委派或推荐人员的聘任、解聘及任期按子公司章程规定执行,母公司可根据需要对任期内委派或推荐人员做出调整。
第十条 母公司向子公司委派或推荐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员由母公司董事长提名或确定,或者由母公司董事长授权总经理提名或确定。
第十一条 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以下职责:
(一)依法履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义务,承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责任;
(二)督促子公司认真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依法经营,规范运作;协调母公司与子公司间的有关工作;
(三)保证母公司发展战略、股东会及董事会决议的贯彻执行;
(四)忠实、勤勉、尽职尽责,切实维护母公司在子公司中的利益不受损害;
(五)定期或应母公司要求向母公司汇报任职子公司的经营情况,及时向母公司报告规定的重大事项;
(六)列入子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的重大事项,应事先与母公司沟通,视事项情况上报母公司总经理或董事会审议;
(七)承担母公司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十二条 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相关规定,对母公司和任职子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
职权谋取私利,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不得侵占任职子公司的财产,未经母公司同意,不得与任职子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上述人员若违反本条规定,给母公司或子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应按照母公司考核制度进行年度考核。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母公司将提请子公司董事会、股东会按其章程规定予以更换。
第十四条 子公司应建立规范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上述制度、员工花名册及其变动情况应及时向母公司备案。各子公司管理层的人事变动应及时向母公司汇报并备案。
第三章 财务管理
第十五条 子公司应遵守母公司统一的财务管理规定,与母公司实行统一的会计制度。母公司财务部应当对子公司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进行业务指导、监督。
第十六条 子公司财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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