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8
芜湖三联锻造股份有限公司 融资管理办法
芜湖三联锻造股份有限公司
融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芜湖三联锻造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融资管理,有效控制公司融资风险,保护公司财务安全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芜湖三联锻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融资,是指公司向以银行、融资租赁公司等金融机构进行间接融资的行为,主要包括综合授信、流动资金贷款、技改和固定资产贷款、信用证融资、票据融资和开具保函、融资租赁等形式。
公司直接融资行为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公司融资应遵循慎重、平等、互利、自愿、诚信原则。
公司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审慎对待、严格控制公司融资的风险。
第四条 公司财务部为公司融资的日常管理部门。
第二章 融资的决策机构
第五条 公司董事长、董事会、股东会分别在其职权范围对融资事项做出决策。
第六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组织公司各部门编制预算,将次年融资方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后,报股东会批准。
第七条 公司财务部为公司融资的实施部门。编制年度预算时,根据公司经营需要,提出融资计划,经财务负责人确认后,按《公司章程》和本办法规定的权限分别报有权决策机构批准后执行。
第三章 公司融资事项的审批
第八条 依据《公司章程》、股东会及董事会的授权,融资金额的审批权限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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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
(一)在一个会计年度内单笔或累计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上的融资事项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公司股东会审批。
(二)在一个会计年度内单笔或累计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融资事项,由公司董事会审批。
(三)在一个会计年度内单笔或累计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融资事项,由董事长审批。
第九条 公司财务部在办理融资时,应依据本办法向公司有权决策机构提交融资申请,内容应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提供融资的金融机构名称;
(二)拟融资的金额、期限;
(三)融资获得资金的用途;
(四)还款来源和还款计划;
(五)为融资提供担保的担保机构;
(六)关于公司的资产负债状况的说明;
(七)其他相关内容。
第十条 公司的有关部门依据上述权限审议公司提出的融资申请,应对融资事项所涉及的经营计划、融资用途认真审核。对于需要政府或相关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应查验相关批准文件;董事会或股东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外部财务或法律等专业机构针对该等融资事项提供专业意见,作为董事会、股东会决策的依据。
公司有权决策机构在审批融资申请时,应同时充分考虑申请融资方的资产负债状况,对资产负债率过高的申请融资方应慎重审批提出的新融资申请。
第十一条 公司拟以自有土地、房产等资产提供抵押担保融资的,按照第八条规定的权限,与融资方案同时报董事长、董事会及股东会审批,不适用《对外担保管理制度》中关于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审批的规定。
第十二条 公司融资事项按本办法规定经有权决策机构批准后,实施过程中由公司董事长或其授权人员代表公司对外签署融资合同,公司有权决策机构不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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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实施过程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三条 公司应严格按照融资合同所规定的资金用途,合理使用资金,如确需变更用途的,由资金使用部门提出申请,并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相关权限履行批准程序。
第四章 公司融资的执行和风险管理
第十四条 有关融资事项经《公司章程》和本办法规定的公司有权决策机构批准后,由公司董事长或其授权人员代表公司对外签署融资合同。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融资事项比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经公司及该子公司有权决策机构批准后,由控股子公司的董事长或其授权人员代表该公司对外签署融资合同。
第十五条 公司订立的融资合同应在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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