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8
芜湖三联锻造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为保护芜湖三联锻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中小股东及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芜湖三联锻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参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公正地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二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个人的影响。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 3 家境内上市公司(含本次拟任职本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三条 按《公司章程》规定设立独立董事人数,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独立董事,其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具备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或以上职称、博士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 5 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形,相关独立董事应立即停止履职并由公司按相应规定解除其职务,由此造成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规定的人数时,公司应按规定补足《公司章程》规定的独立董事人数。
相关独立董事应当被解除职务但仍未解除,参加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投票的,其投票无效。
第四条 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按要求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授权机构所组织的培训。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独立性
第五条 独立董事不得由下列人员担任: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 10 名股东中
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5 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五)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任职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单位任职的人员;
(七)最近 12 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情形之一的人员;
(八)最近 12 个月内,独立董事候选人、其任职及曾经任职的单位存在其他影响其独立性情形的人员;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有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第(五)项及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第一款中“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等;“重大业务往来”是指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事项,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任职”是指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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