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8
芜湖三联锻造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
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芜湖三联锻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进一步强化对
内部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约束和监督机制,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 ” )《 深 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 简 称 “《 上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 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及《芜湖三联锻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本制度,其所持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公司股份。上述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除遵守相关规定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申报外,在统计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时,还包括登记在其信用账户内的公司股份。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等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交易。
第二章 信息申报与披露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申报其个人及其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
身份证件号码等):
(一)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 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 个交易日内;
(五)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向深交所和中登公司提交的将其所持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六条 公司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交所和中登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 公司按照中登公司的要求,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亲属股份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如因确认错误或者反馈更正信息不及时等造成任何法律纠纷,均由公司自行解决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中登公司根据其申报数据资料,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按照中登公司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合并账户前,中登公司按相关规定对每个账户分别做锁定、解锁等处理。
第十条 《公司章程》等文件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公司股份规定更长的禁止转让期、更低的可转让比例或者附加其他限制转让条件的,应当及时向深交所申报,中登公司按照深交所确定的锁定比例锁定股份。
第十一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
续时,向深交所和中登公司申请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2 个交易日内向公司书面报告(书面报告格式见附件 1),并通过公司董事会在深交所指定网站进行披露。披露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持股数量;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董事会拒不披露的,深交所在其指定网站公开披露以上信息。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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