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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14 20:41:16 股吧网页版
*ST铖昌:浙江铖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15


浙江铖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与规范浙江铖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的管理,保证公司资金、财产安全,有效防范、控制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基本定义及规定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在国家政策允许的情况下,公司在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现金资产收益为原则,委托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进行低风险的投资理财的行为,公司投资的委托理财产品,不用于股票及其衍生产品、证券投资基金、以证券投资为目的的委托理财产品等。

第三条 公司从事委托理财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增值”的原则,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为前提条件。

第四条 委托理财的资金为公司闲置自有资金、闲置募集资金及超募资金,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营资金。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本部及控股子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进行委托理财须报经公司审批。

第三章 审批权限及实施

第六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按如下权限进行审批:

(一)委托理财金额在授权期限内任一时点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30%的,应经董事会审议批准。

(二)委托理财金额在授权期限内任一时点超过上述标准的,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公司独立董事、保荐机构应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各项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等的要求,对委托理财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四)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适用上述规定。

第七条 公司财务部为公司委托理财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编制年度委托理财规划;负责委托理财产品业务的经办和日常管理;负责委托理财产品的财务核算。主要职能包括:

(一)负责投资前论证,对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进行可行性分析,对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等进行风险性评估,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提供投资咨询服务。

(二)负责投资期间管理,落实风险控制措施,出现异常情况时及时报告董事会。

(三)负责跟踪到期投资资金和收益及时、足额到帐。

第八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负责对年度委托理财规划和委托理财产品方案进行审核;公司总经理负责年度委托理财规划和委托理财产品方案的审批;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分别依据本制度以及公司章程行使相应的审批权限。

第四章 核算管理

第九条 公司进行的委托理财完成后,应及时取得相应的投资证明或其它有效证据并及时记账,相关合同、协议等应作为重要业务资料及时归档。

第十条 公司财务部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等相关规定,对公司委托理财业务进行日常核算并在财务报表中正确列报。

第五章 风险控制

第十一条 委托理财情况由公司审计部进行日常监督,定期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核实。禁止以个人名义从委托理财账户中调入调出资金,禁止从委托理财账户中提取现金。严禁出借委托理财账户、使用其他投资账户、账外投资。
第十二条 为降低委托理财风险,保障资金安全:

(一)公司选择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间、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必要时要求提供担保。

(二) 公司财务部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确定的投资规模和可承受风险限额内进行委托理财具体运作。

第十三条 受托人资信状况、盈利能力发生不利变化,或投资产品出现与购
买时情况不符等损失或减效风险时,财务负责人必须在知晓事件的第一时间报告总经理以及公司董事会,以便董事会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可以对委托理财情况进行检查。独立董事在公司内部审计核查的基础上,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核查为主,必要时由二名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有权聘任独立的外部审计机构进行委托理财的专项审计。

第十五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有权对公司委托理财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如发现违规操作情况可提议召开董事会审议停止公司的相关投资活动。

第十六条 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本制度及公司其他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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