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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14 20:41:15 股吧网页版
*ST铖昌:浙江铖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15


浙江铖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浙江铖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规范运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障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浙江铖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参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本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四条 本公司聘任的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 3 家境内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五条 公司设独立董事三名,其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前款所称会计专业人士应当具备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 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

(二) 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或以上职称、博士学位;
(三) 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五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六条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形,由此造成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法定人数时,公司应当按规定补足独立董事人数。第七条 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按照有关主管部门的要求,参加其组织的培训。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

第八条 担任本公司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
(一) 根据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 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和《公司章程》所要求的独立性;(三) 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四) 具有五年以上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 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
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

第九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本公司的独立董事:
(一) 在本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
(二) 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本公司前十名股东中
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 在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本公司
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 在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五) 为本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
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
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六) 在与本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
务往来的单位任职,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及其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七) 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之一的人员;
(八) 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有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九) 《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十)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
施,期限尚未届满;

(十一) 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期限尚未届满的;

(十二) 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因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受到中国证监会处罚的或
者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

(十三) 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
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十四) 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十五) 作为失信惩戒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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