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5
浙江铖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防止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浙江铖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浙江铖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浙江铖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以下简称《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与公司间的资金管理。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与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也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
(一)经营性资金占用:指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相互提供劳务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
(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指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垫付工资与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以有偿或无偿的方式,直接或间接地拆借资金、代偿债务及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的资金;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等。
第二章 防止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占用
第四条 公司应防止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通过各种方式直接或间接占用
第五条 公司按照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公司内部管
理制度等规定,实施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相互提供 劳务等生产经营环节产生的关联交易行为。发生关联交易行为后,应及时结算, 不得形成非正常的经营性资金占用。
第六条 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所属分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
或间接地提供给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一)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二)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三)委托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五)代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代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垫付、承担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成本和其他支出;
(七)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向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提供资金;
(八)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七条 公司应严格防止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行为。
公司财务部、审计部应分别定期及不定期检查公司本部及下属子公司与控股股 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情况,杜绝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非经营 性资金占用情况的发生。
第八条 公司暂时闲置资产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时,必须根据公平合理原则,履行审批程序,签订使用协议,收取合理的使用费用。
第九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时,必须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及《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规定的权限、职责和审议批准关联交易事项。
第十条 公司应加强和规范关联担保行为,严格控制对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提供的担保风险,未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公司不得向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提供任何形式的对外担保。
第三章 公司董事会和高管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负有法定义务和责任,应按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勤勉尽职,切实履行防止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职责。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长是防止资金占用、资金占用清欠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公司设立防范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领导小组,由董事长任组长,成员由财务部、董事会办公室和内审部人员组成,该小组为防范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日常监督机构。
第十三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议按照各自权限和职责审议批准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相互提供劳务等生产经营环节产生的关联交易行为。独立董事须对公司重大关联交易事项发表专项意见。
第十四条 公司财务部定期对公司及所属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正常占用公司资金情况时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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