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5
浙江铖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铖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对外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规避投资所带来的风险,有效、合理地使用资金,使资金的时间价值最大化,保护公司和股东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结合《浙江铖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等公司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货币资金、股权、实物资产、无形资产或其它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可以用作出资的资产对外进行各种形式投资的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参股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
第四条 投资管理应遵循的基本原则: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合理配置企业资源,促进要素优化组合,创造良好经济效益。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实行专业管理和逐级审批制度。
第六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公司董事会及股东会是各类投资活动的决策机构。各决策机构严格按照《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总经理工作细则》及本制度规定的权限,对公司的投资活动作出决策。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为公司董事会的专门议事机构,负责统筹、协调和组织重大对外投资项目的分析和研究,为决策提供建议。
第八条 公司证券部是公司实施对外投资的开拓部门和管理职能机构,负责根据公司发展战略,进行投资项目的信息收集、整理,对拟投资项目进行投资价值评估并提出建议。
(一) 对外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对外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
为计算数据);
(二) 对外投资标的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对外投资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
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三) 对外投资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四) 对外投资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五) 对外投资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六) 对外投资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第十条 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 对外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10%以上(对
外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
算数据);
(二) 对外投资标的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对外投资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
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三) 对外投资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四) 对外投资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五) 对外投资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或绝
对金额超过 300 万元;
(六) 对外投资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第十一条 对外投资标的为股权,且购买或者出售该股权将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该股权对应公司的全部资产和营业收入视为第九条和第十条所述对外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和与对外投资标的相关的营业收入。
第十二条 公司对外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如按照《公司法》分期缴足出资额的,应当以协议约定的全部出资额为标准适用第九条和第十条的规定。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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