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5
浙江铖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二〇二五年八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明确浙江铖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的职责和权限,规范董事会内部机构、议事及决策程序,保障董事会高效、有序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浙江铖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浙江铖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设立董事会,董事会由股东会选举产生,受股东会委托,负
责经营管理公司的法人财产,是公司的经营决策中心,对股东会负责。
第三条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处理董事会日常
事务。
第四条 本规则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董事会的内部机构设置、
召集、召开、议事及表决程序的具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件。
第二章 董 事
第五条 董事为自然人,无需持有公司股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
任董事: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
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
起未逾二年;
(三)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
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
起未逾三年;
(四)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
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
未逾三年;
(五)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
行人;
(六) 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 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八) 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董事的,该选举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股东会解除其职务。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
计意见向股东会作出说明。
第七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和更换,任期三年,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
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但股东会会议决议另行规定就任时间的,应自其就任之日起计算。
董事任期从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至该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合计不超过董事总人数的二分之一。
第八条 董事按照下列程序选举:
(一) 董事候选人由现任董事会、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
份的股东以书面方式提出。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
份的股东提名董事候选人,应当首先向董事会提出;
(二) 候选人被提名后,应当自查是否符合任职资格;
(三) 公司在股东会召开前,以公告的形式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
保证股东在投票前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
(四) 董事候选人在股东会召开前应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
诺公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保证当选后切
实履行董事职责;
(五) 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审议;
(六) 股东会审议董事选举的议案,对董事候选人逐个进行表决;
(七) 股东会选举董事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具体办法见《累积投票制
实施细则》的规定。
独立董事的提名方式和选举程序应该按照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 董事在股东会审议其……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