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30
内蒙古欧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利润分配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内蒙古欧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利润分配行为,推动公司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机制,保护中
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
现金分红》及《内蒙古欧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
第二条 公司缴纳有关税项后的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
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
可以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
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
亏损。
(二)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
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三)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
股份比例分配,但《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
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公司持有的
本公司股份不得参与分配利润。
第三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
加公司资本。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
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法定公积金转
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第四条 公司利润分配可采取现金、股票、现金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许可的
其他方式;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利润分配。
现金方式优先于股票方式,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
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公司分配现金股利,以人民币计价和宣布。
在保证公司股本规模和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公司可以在实施现
金分红的同时采用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
东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五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社会公众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以可持续
发展和维护股东权益为宗旨,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
性,并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公司的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
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公司董事会、股
东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
中小股东的意见。
第六条 在符合利润分配原则、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公
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公司董事会也可以根据公司的盈
利情况和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第七条 公司利润分配应当以母公司报表中可供分配利润为依据。同时,为
避免出现超分配的情况,公司应当以合并报表、母公司报表中可供
分配利润孰低的原则来确定具体的利润分配比例。
第八条 公司在报告期结束后,至利润分配方案公告前股本总额发生变动的,
应当以最新股本总额作为分配的股本基数。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应当明确在利润分配方案公告
后至实施前,出现股权激励行权、可转债转股、股份回购等股本总
额发生变动情形时的方案调整原则。
第十条 公司存在利润分配方案尚未提交股东会审议或者虽经股东会审议通
过但未实施,拟发行证券的,应当在方案实施后发行。
第十一条 公司应……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