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30
内蒙古欧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公司的银行信用和担保管理,规
避和降低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上市
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
规、证券监管机构的规则及《内蒙古欧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述的对外担保系指本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债务人对于债
权人所负的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
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担保形式包括保证、抵押及质押。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包括为控股
子公司提供的担保。
本制度所称“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
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
总额之和。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遵守《证券法》《公司法》《民法典》等相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并以严格控
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为首要目标。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实行多层审核制度,所涉及的公司相关部门包括:
财务总监及其下属部门为公司对外担保的初审及日常管理部门,负
责受理及初审所有被担保人提交的担保申请以及对外担保的日常管
理与持续风险控制;董事会秘书及其下属部门为公司对外担保的合
规性复核部门,负责公司对外担保的合规性复核,以及组织履行董
事会或股东会的审批程序以及进行对外担保管理制度信息披露。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未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通过,公
司不得提供对外担保。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
第七条 公司发生的提供担保的事项时,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
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
出决议,并及时对外披露。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在董事会
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 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 被担保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70%;
(四)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五) 最近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的30%;
(六)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如有)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 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
担保情形。
股东会审议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如有)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如有)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
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
上通过。
第八条 未达到本制度第七条规定须经股东会审议的对外担保事项,由董事
会审议决定。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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