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30
内蒙古欧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内蒙古欧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规范运作,
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加强对董事会秘书工作的管理与监督,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下称“《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
规、证券监管机构相关规则等国家法律法规及《内蒙古欧晶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为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
称“交易所”)的指定联系人。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承担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公
司高级管理人员所要求的义务,享有相应的工作职权,并获取相应报酬。
第四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公司有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
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
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和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
交易所报告。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一) 从事经济、管理、证券等工作三年以上;
(二) 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须的财务、税收、法律、金融、企业管理等专业
知识;
(三) 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能够忠诚地履行职责;
(四) 熟悉公司经营管理情况,具有良好的处事和沟通能力。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具
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并取得深交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
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 有《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
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 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期限尚未届满;
(四) 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五) 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六) 其他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主要职责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
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
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
及时向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有关公司的传闻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
交易所所有问询;
(六)组织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股票上市规则》
及相关规定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七)督促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股票上市规则》、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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