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30
内蒙古欧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内蒙古欧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法人治理结构,加强资金管理,防止和杜绝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
行为的发生,保护公司、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内蒙古欧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与公司之间的资金管理,纳
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与公司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之间
的资金往来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关联方,是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相关规
定所界定的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两
种情况。
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
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所产生的资金占用;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为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垫付工资、福
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它支出,代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
务而支付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大股东及其他关联
方资金,为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其它
在没有商品和劳务提供情况下给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的资金。
第五条 公司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通过资金占用等方式损害公司利益和
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违反本制度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章 资金往来事项及规范
第六条 公司在与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经营性资金往来时,应当严格防
止公司资金被占用。
第七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大股东及其他关联
方使用:
(一)为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
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有偿或者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大股东及
其他关联方使用,但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
外。前述所称“参股公司”,不包括由大股东控制的公司;
(三)委托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
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
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五)代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它占用方式。
第八条 公司与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必须严格按照公司章
程和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等规定执行。
第三章 关联方资金占用的防范措施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防范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的管理。公司董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负有法定义务,应按照《公
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切实履行防止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职责。
第十条 公司董事长是防止资金占用、资金占用清欠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一条 公司总经理、董事会按照权限和职责审议批准公司与大股东及其他
关联方通过采购和销售等生产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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